第四十八条 单位无正当理由 , 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 , 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 , 单位在30日内仍不办理的 , 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并通知单位 。
第五章 对账、查询与计息
第四十九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 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 。
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 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 。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 , 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五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的缴存登记信息和缴存人员个人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保密 。
第五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期间 , 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
第五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个人直接缴存者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至少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对一次账 , 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纸质或电子对账凭证 。
第六章 网络、智慧服务
第五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须利用住房公积金信息化业务平台 , 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办理归集业务 。单位和缴存人员可选择通过网络业务平台或到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 。
第五十五条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 通过参数管理和联网协查方式 , 对身份信息、缴存标准、个人账户变动等关键环节予以控制 , 防范管理风险 。
第五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网上业务填报信息的审核和管理 , 建立网上业务办理的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信用机制 , 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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