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按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申请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也可以申请入读民办学校 。
申请在南沙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港澳居民子女按南沙区港澳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公示栏、学校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 。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把招生资料审核关,对照“人户一致”条件和对口直升条件,认真落实上门普查家访工作,做到一个不漏,全面准确掌握适龄儿童入学情况 。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所提供的证件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一旦核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任何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人机对话、拓展活动、冬夏令营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组织联合招生 。
第十六条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南沙街、珠江街、龙穴街的区属公办学校和区内民办学校的具体招生工作由区招考办组织实施;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内区属公办学校具体招生工作由各镇教育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如遇体制改革等情况发生变化,另行通知 。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格落实廉政招生和规范招生的要求,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 。对出现负面清单中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后,《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教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 。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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