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洞头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三 )


区教育局机关纪委:56723130
八、附注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规定同时废止 。
附件1:洞头区 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分

温州洞头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温州洞头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温州洞头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洞头区随迁子女居住地入学学校安排表
温州洞头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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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洞头区2022年小学新生报名上传材料表
温州洞头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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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洞头区2022年初中新生报名上传材料表
温州洞头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温州洞头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5:施教区对象提供不动产权(房产)证报名时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不动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及其父母双方户口与上述房屋产权人在一起,学生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无房产证明、实际居住情况与房产地址一致的证明),可持上述不动产权证报名 。
2.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凭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证明代替房产证报名;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凭住建局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或凭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及发票)报名;属民间契约、协议或公证类的不能作为入学的不动产权依据 。
3.因重点工程建设被拆迁安置的,可用拆迁安置协议书代替协议书中的安置房房产证报名 。
4.不动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 。
5.非住宅用途的房产、不动产权证登记为住宅用房而实际不是用于居住的均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
6.上述情况之外的,提交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
附件6:洞头区实验小学等六所学校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一、洞头区实验小学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入学优待对象;
第二批:户籍与房产均在施教区,且户籍地址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 。
第三批: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 。
第四批:父母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 。
以下情况应向学校提交实际居住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电费收据、电视费收据、水费收据等原始凭据):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之内;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少于50%,但份额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之内的 。
同一套房产3周年内安排一户产权人子女就读 。
(二)招生办法
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一、二批次学生全部录取 。
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根据“住、户一致优先”的统筹办法,实施以不动产证和户籍登记时间分别距离限定截止时间的月份提前数相加,从大到小排列顺序予以录取(月数相同时,按天数从大到小排列顺序录取;天数相同时,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如有空余学额,按户籍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第三批次只有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如还有空余学额,根据不动产证办理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第四批次适龄儿童,录满为止 。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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