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实施时间+具体内容( 四 )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用药管理、医保支付政策,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方便居家老年人就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 。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居家老年人健康状况通报反馈机制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通就诊转诊的绿色通道,为高龄、特殊困难等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医疗服务 。
鼓励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协议方式建立服务合作机制,在社区(村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医疗保健、健康管理等服务,建立老年人就诊、转诊便捷渠道 。签约责任医生应当按照服务规范和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预约转诊等服务 。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需要和自身能力,依法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机构,满足所服务的居家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
支持医疗卫生人员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多点执业,以及规范提供疾病预防、营养管理、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
第二十三条 支持村居(社区)开设助餐服务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餐饮配送等助餐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提供居家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组织巡访高龄、独居、空巢、农村留守等有关怀需求的老年人 。
鼓励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意愿定期组织巡访本小区的居家老年人 。
第二十五条 支持依法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设立兼具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功能的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 。
鼓励养老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延伸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
第二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规范服务,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方式等,不得利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从事与居家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 。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服务区域内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家庭开展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改善居家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适老化设施改造 。优先支持符合改造条件的老年人居住比例较高的既有住宅和养老服务用房加装电梯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急救箱(包)等应急救护器具设备,并定期做好维护工作 。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托统建平台建立完善智慧养老服务信息接入系统,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养老政务经办、咨询查询、供需对接等一站式办理,推进养老服务管理的智慧化应用,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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