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校负责 , 接受监督
(一)学校成立由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负责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分管校长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 , 负责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
(二)学校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 , 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 , 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
(三)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 , 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 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事 , 一经查实 , 严肃处理 。
(四)内蒙古大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
(五)所有被录取学生 , 一经办理录取手续 , 实时在内蒙古大学招生网站公布和公示 。
(六)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 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 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 , 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
(七)内蒙古大学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
(八)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 , 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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