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官方( 五 )


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佩戴明显标识或者证件、出具收费凭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不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所购买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临时通行防盗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并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适用本办法 。县(市)、上街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官方】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