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规章】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三 )


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于2007年6月18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和建议是:1.该大楼主要结构受力构件设计与施工均不能满足现行国家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其强度不能满足上部结构承载力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结构隐患 。2.该大楼未进行抗震设计,没有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 。遇有地震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该大楼按房屋危险性等级划分,属D级危房,应予以拆除 。4.建议:(1)应立即对大楼进行减载,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对有问题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处理 。(3)目前,应对大楼加强观察,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大楼安全过渡至拆除 。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撤出大楼的全部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建议尽快拆除全部结构 。
饶国礼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一、解除其与物资供应站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物资供应站返还其保证金220万元;三、物资供应站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1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物资供应站承担 。
物资供应站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请:一、判令饶国礼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2463.5万元;二、判令饶国礼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再审中,饶国礼将其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无效 。物资供应站亦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饶国礼赔偿物资供应站损失418.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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