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最新征地补偿政策( 二 )


5、山西省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十三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
【辽宁省最新征地补偿政策】6、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
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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