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哺乳假再次调整 哺乳假可以一次性休吗( 三 )


4.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但是,产前检查假到底该休几次,每次休多长时间,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事实上还没有具体规定 。一般讲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怀孕女职工本人体质情况、所提供的医学证明等材料合理给予 。笔者以为较为合理的次数是,怀孕3个月内,产前检查1次,4-7个月,每月1次,7-9个月,每半个月1次,9-10个月,每周1次 。每次产检需要的时间,用人单位能够根据当地医院排队情况不同进而灵活操作(有些地方医院未能实现提前预约的方案,要人工拿号排队,常常需要排就几个小时),一般讲来,每次半天是比较合理的 。
5.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其一,国家规定的哺乳假体现为每天1小时,没有具体明确是一次性使用,还是可以分次使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也有一些地区对此作为较为细化的规定,比如,《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5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三)……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其二,此处是国家级别有关哺乳时间的规定,除这以外,还有些地方规定,比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
6.男方护理假
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未规定对“三期”女职工的配偶给以护理假,男方护理假大多体现在各地人口同计划生育条例中 。比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除前述假期之外,还有手术假、产前假、保胎假等,连同各地区规定的一些其他奖励,只要是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劳动者均可享受,此不赘述 。
二、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第二项重要的特殊保护,体现在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单方面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
先来看看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事实上,前者提到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后者提到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内涵是相同的,仅文字表达略有差别,《劳动合同法》规定得更加细化、具体 。
此外,我国1992年颁布施行、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为相应的规定,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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