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案件办理期限 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 二 )


冻结: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31条、第32条)
中止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39条)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46条)
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53条)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强制法》第56条)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法》第57条)
复议: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和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行政强制法》第57条)
特殊情况: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59条)
行政复议法
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9条)
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17条)
多个受理机关: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十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十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
转送: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18条)
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19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