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 三 )


2002年12月16日,东园合作社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湛江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经报湛江市政府批准,湛江市土地交易中心于2003年2月22日至2003年3月10日将该宗地公开挂牌交易,后该宗土地由黎发连、谭水平竞得,在缴清土地价款和各种税费后,湛江市政府给黎发连、谭水平颁发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58号证) 。2004年4月,黎发连、谭水平向原湛江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将该宗土地变更登记至两人共同出资注册的华兴公司名下,其他登记内容不变 。申请人缴清相关费用后,湛江市政府经审批,依程序核发了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91号证)给华兴公司,后用于建设兴华广场项目 。99号、58号证均已注销 。
2014年谭土兴与华兴公司(兴华广场)及其业主发生邻里矛盾,从而引发谭土兴信访和相邻权纠纷 。2014年5月23日,湛江市规划局就谭土兴用地出入口及兴华广场东侧通道规划问题向湛江市信访局作出《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兴华广场用地规划情况的复函》,该复函中载有“来函所附谭土兴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湛国用(2008)第20066号)宗地图所示,该用地与兴华广场项目用地(湛国用(2004)第00091号)不存在重叠问题 。经我局现场踏勘,谭土兴用地内已建房屋外挑阳台部分滴水伸入兴华广场项目用地范围内 。”谭土兴曾就相邻权纠纷以华兴公司及兴华广场顺兴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起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787号生效民事判决,对谭土兴出行、排水等问题已作出处理 。
谭土兴根据湛江市规划局信访复函,以其用地内已建房屋外挑阳台部分滴水伸入华兴公司91号证登记的土地范围内,华兴公司91号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5年7月9日以湛江市政府为被告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91号证 。如前所述,一、二审判决已驳回其诉讼请求和上诉 。之后,谭土兴于2018年11月6日以原湛江市国土局为被告向广东省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核发99号证违法 。
广东省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粤0891行初481号判决认为:在登记范围上,湛江市政府作出的湛府[1992]97号《关于赤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与东园村土地纠纷的复查处理决定》及中山街道办与东园村签订的《协议书》的附图均显示东北角位置的土地与划给东园村使用的土地界线基本系平行方向,中间留有空隙,并无交点 。东园合作社以上述的处理决定、《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会议纪要》为依据向原湛江市国土局申请土地登记,而最终湛江市政府为东园合作社核发的99号证宗地图显示登记范围土地与东北角位置土地界线呈非平行状态,与后者土地东南边有交点 。在登记面积上,中山街道办与东园村以《补充协议》约定东园合作社使用土地的面积为13.92亩,而99号证登记面积为9319㎡,折合为13.97亩 。登记前后该宗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发生变化,而原湛江市国土局未能提供其登记土地四至范围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主要证据 。因此,湛江市政府为东园合作社核发99号证的证据不足 。
在程序上,谭土兴于1989年已建成东北角位置房屋,湛江市城市规划局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兴华广场用地规划情况的复函》亦载明“经我局现场踏勘,谭土兴用地内已建房屋外挑阳台部分滴水伸入兴华广场项目用地范围内 。”可见,谭土兴房屋所在位置与东园合作社99号证登记的土地有相邻关系,湛江市政府对涉案宗地进行登记,应当通知作为相邻权人的谭土兴进行指界,确认宗地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原湛江市国土局提交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显示,“邻宗地”一栏仅盖有“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东园经济合作社”、“湛江市赤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赤坎生产基地办公室”三个公章,并未有谭土兴的签字确认,故应认定99号证的颁发,未能按程序通知相邻权人谭土兴进行指界,未能通过指界得出真实准确的土地位置、四至界址坐标、面积等数据 。因此,该证的颁发未经相邻权人谭土兴指界,不能证明该证登记的土地四至界限清晰、权属明确,不符合法定程序,亦导致该证颁发的证据不足 。因东园合作社持有的99号证已被收回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湛江市政府为东园合作社核发的99号证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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