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法院实体裁判时,不能对要件事实加以证明的一方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原告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就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应就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
首先,债权人往往需要提供债务人公司的工商内档,以证明股东认缴出资的情况及出资期限,以及实际出资的金额;其次,债权人需要提供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之间的生效判决及终本裁定,以证明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最后,债权人可以调取债务人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以证明债务人公司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及持续经营能力如何 。总之,债权人尽最大努力来证明债务人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 。
那么,对于股东来说,其又应如何进行抗辩呢?被告股东往往抗辩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其应就公司的清偿能力、经营能力等举证说明,例如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以证明公司具有偿债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 。但是也存在股东不到庭亦不发表书面意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股东自行放弃了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来承担 。
法院最终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对要件事实进行认证,从而判定是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本裁定的内容及执行过程进行审查,释明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并且判断各份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在公司开办及正常经营情形下,认缴制赋予股东享有出资自由的期限 。但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恶意延长公司认缴期限,股东享有的内部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的期限利益不能对抗公司所承担的外部债务清偿责任,参照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程序对股东认缴出资准予加速到期的规定 。当然,商事案件纷繁复杂,法院在裁决具体案件时,应谨慎灵活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并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注重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促进公司价值取向的多维度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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