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了解 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二 )


2、浙江省
案例来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51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
李某与奥里伯斯公司签订《职工劳动书》中约定,李云霞自2014年2月起基本工资为1310元/月,自2014年8月起,湖州市最低工资调整为1470元/月,高于李某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发标准应为李某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不包含加班费等其他收入,故原审以湖州市最低工资1470元/月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依据并无不当 。
3、安徽省
案例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再17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梅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否应包含加班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
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则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
2015年8月至10月,梅某的工资表中加班费一栏为空白,对应的加班时长也为空白;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梅某加班时长不等,并获得相应的加班费收入 。
可见,梅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待遇和加班费构成,加班费并非是梅某工资的固定组成,而是根据梅斌是否加班、加班时长计算得出 。
梅某在停工留薪期间未提供劳动,亦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博西华公司应视同梅某提供正常劳动并向梅斌支付基本工资待遇,而无须支付加班费 。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含加班加点工资 。
该条款从统计的角度,将加班费计入工资的范畴,但不能据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加班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了解 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故梅某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包含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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