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2月28日,王某某的尸体在事发附近河道中被发现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溺水死亡,生前损伤程度综合评定构成轻伤一级 。
【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祝某勇的殴打和脱衣行为,使被害人王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受伤、挨冻,处于深夜低温、下雨湿滑、附近有河道且难以得到救助的危险境地,该危险转化为王某某溺水死亡的侵害后果,且未被其他介入因素阻断,故苏某、祝某勇二人的危害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苏某、祝某勇基于伤害王某某身体的共同故意实施殴打,其二人已经预见到王某某身处危险境地可能被冻死等,其客观行为亦有致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故苏某、祝某勇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人苏某、祝某勇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500元至2000元不等 。
二被告人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后语】
对结果发生具有原因力的,除行为人的行为外,可能还有自然及人文环境、被害人的生理状态、被害人本人行为及第三人行为、自然事实等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支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判断,是对行为人进行归责的一个前提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需要判断有无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即是否有介入因素阻断因果关系的判断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首先,应考虑原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 。其次,考虑介入因素的异常性程度,即介入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王某某的饮酒行为及低温、道路湿滑、附近有河道、地理位置偏僻等环境因素作为二被告人实施殴打、脱衣行为时的特定条件,不否定二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虽然被害人自行走到河边落水的行为独立引发了其死亡的结果,但其处于醉酒状态之下,已经具有一定的意识和行为障碍,被告人的殴打、脱衣行为,叠加低温有雨环境加深其意识和行为障碍的程度,被害人在距离河岸较近、深夜光线暗、下雨湿滑、桥梁护栏较矮的情境下,因意识和行为障碍落入河水中,具有通常性 。加之脱衣造成的裸体状态可能导致被害人羞于求救的心态,认为被害人可以向人求救而否定其落水的通常性,是从加害人角度对被害人的苛求 。故,落水行为并不阻断二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被告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
【刑事二】
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程序选择及量刑依据——前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北京仁某甲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昆明市等地,以投资P2P理财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吸收283人资金8000余万元,返款400余万元 。被告人钱某、李某甲、耿某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要员工 。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前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耿某等人系从犯,有退赔情节;被告人前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 。综上,对被告人耿某、李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前某予以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前某、李某甲、耿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5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 。宣判后,三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从宽处罚不当为由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抗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及被告人前某、李某甲、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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