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接种疫苗证明有效期
新冠疫苗暂缓接种的情况:
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 , 暂缓接种 。
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 , 暂缓接种 。
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 , 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 , 暂缓接种 。
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 , 暂缓接种 。
荨麻疹急性发作期 , 暂缓接种 。
诺如病毒或其他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 , 暂缓接种 。
不可以接种的情况:
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 不能接种 。
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 不能接种 。
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 , 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
正在发热者 , 或患急性疾病 , 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 , 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 不能接种 。
自身免疫疾病病情未控制 , 激素用量每天大于20毫克 , 或正在应用大剂量免疫制剂的患者 , 不能接种 。
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 , 不能接种 。
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
接种疫苗能够降低人群感染和发病风险 , 是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有效手段 。我县始线终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和免费接种的原则 , 对无接种禁忌症的目标人群做到“应接尽接” , 逐步建立人群免疫屏障 。对部分人群因身体原因不宜或暂缓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 , 做好开具相关证明的服务工作 。为方便群众就近开具禁忌症或暂缓接种新冠疫苗证明 ,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 指定11个乡镇卫生院和县三家公立医院为开具证明的定点医院 。需要办理证明的人群要如实告知评估医生其健康状况并提交申请 , 同时携带所患疾病病种的门诊、住院、疾病证明或体检报告等相关病例材料到定点医院开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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