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立遗嘱最新政策 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 二 )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该主张不能成立,即当事人应当被推定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老人家立遗嘱最新政策 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民法典》1143条中特别列举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三)伪造的遗嘱无效;(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那么“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呢?“老年痴呆症”患者是否一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以年龄、智力、精神障碍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一种资格或前提条件 。民法典将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作为判断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 。
四、老年痴呆与行为能力有无必然关联?
人的认知能力等并非一成不变,现有医学表明,老年痴呆非突发性,而是一种“以进行性认知障碍和记忆能力损害为主的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变性疾病”,随着病情的恶化,可能伴随有语言障碍、记忆丧失等症状 。患有老年痴呆仅意味着认知能力等相比同龄水平可能更低、下降更快 。
司法部《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2018年11月8日发布)第5.1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并不影响其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即对该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完好 。”
在该指南的附录A《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也明确规定“既往患有精神障碍,但进行民事活动时无精神异常表现”,也属于“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依据上述,即使曾有医学诊断为患有“老年痴呆症”,仍不能因此推断“老年痴呆症”患者必然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而应区分病情的阶段结合每起个案的情况由法院作出判断 。
五、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院最终判决,法院主要依赖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
根据公开案例显示,司法鉴定严格执行“一案一鉴定”的制度 。在鉴定结论中,“xxx在本案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即鉴定结论仅针对本次诉讼 。就算有相同涉案人的其他案件,也必须重新进行鉴定,不可进行类推 。
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无法对当事人在“过去特定时间”(如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只能证明鉴定时行为人的认知水平、精神状况,但该鉴定意见无法溯及既往 。
六、最终结论:老人应早立遗嘱尤其是做公证遗嘱
“老年痴呆”是一种精神障碍疾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但理论上只要老年痴呆症患者能清楚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认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上如果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老年痴呆症患者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所订立的遗嘱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据此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
中国人传统观念避讳死亡,老人不愿在活着的时候立遗嘱,认为这不吉利 。律师认为:死亡是每个人迟早要面对的终极事情,老人家不要避讳死亡,要敢于面对,趁身体尚好,头脑清醒应当尽早立遗嘱 。为了保证遗嘱人的意愿在死后得到实现,使遗嘱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最权威的办法就是将所立的书面遗嘱办理公证,使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法律许可,以免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人日后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与遗嘱受益人发生争执 。因此应当提倡遗嘱公证,公证时一定要做好全程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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