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同时该条款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举例说明:甲和乙是夫妻关系,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后来由于甲还不上钱,且甲乙已经离婚了,此时丙能起诉乙要求乙偿还债务吗?根据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原则上法院不会支持丙的诉讼请求,但如果乙能够举证证据甲借的这5万元用于甲乙共同生活开支了,则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乙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但是丙该如何举证呢?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的 。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就要实施,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即将成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学习该规则,以免引发纠纷 。如果大家还想要学习关于哪方面的内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告知,我将以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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