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 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四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 可以缺席裁决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 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 , 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 , 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 , 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 , 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 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 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 , 应当记录该申请 。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 , 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 ,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 应当先行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的 ,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 发生法律效力 。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 一方当事人反悔的 ,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 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 ,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 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 , 可以不提供担保 。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 , 可以签名 , 也可以不签名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 ,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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