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期限要多久 民事纠纷检察院抗诉最新规定( 二 )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三十九条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
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
第四十一条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受理的救济途径——向人民检察院的复查申请依据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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