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二 )


首先,KY公司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
二,建立了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三,建立了供应商档案,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
第四,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第五,财会部门在做帐务处理和办理付款业务时,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通过对职能部门的问责制度对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 但本案例中KY企业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中的内控规定和做法也有其不符规定之处:KY公司虽然建立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但在该业务中,“询价与确定供应商”是两个不相容岗位但都由采购部门承担,这就存在舞弊的可能 。
虽然公司对职能部门有问责制度,但只能是事后的责任追究,而不是事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 由于KY公司“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定时就存在失控点,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上存在先天不足,现有的内控制度在该业务执行过程中不相容岗位之间不能完全起到牵制和制衡的作用 。 因此,建议KY公司修改内控制度,使不相容职务分离,并且在采购原材料确定价格环节上,增加控制程序,即购买原材料的价格应经价格委员会讨论,并由财务部门分析审查后,报管理层审批,可有效地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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