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二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与教育有关的:其它税收优惠
1、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4、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6、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政策依据
【四川省教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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