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怎么写( 二 )


4、内容表述要清晰 。 语句不可大意 , 顺序不能颠倒 , “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条”相互改制 , 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 , 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 , 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 , 如此 , 一字之差 , 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 , 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 , 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 , 只能向法院起诉 。

欠条怎么写


借条
张三在李四处借款人民币壹万圆(小写10000.00元) , 20 年 月 日还清 , 逾期还款的每月利息x% 。
借款人:李四(签字手印)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 , 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 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 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 , 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 , 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 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 , 而不宜写“欠条” , 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 , 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 , 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 事实上 , 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 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 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视为不支付利息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 , 出借人一起诉 , 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 , 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 , 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 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 , 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 , 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
因此 , 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 , 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 , 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 , 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 , 也不泛亲戚关系 , 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 , 如将出借人写成“赵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小熊”“四妹”之类等等 , 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 , 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 , 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 , 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 , 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 , 几个月后 , 张三归还李四1万元 , 遂将原借条撕毁 , 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 , 现还欠款 1万元” 。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 , 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 。 由此产生争议 , 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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