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二 )


2、水文地质条件:基础应尽量埋置于地下水位以上,以避免地下水对基坑开挖、基础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影响,对于底面低于地下水位或具有侵蚀性的地下水的基础,应考虑抗侵蚀水泥品种和相应措施(可参考勘察报告) 。
3、地基冻融条件:不冻胀土的基础埋深可不考虑冻结深度,基础埋置于冻胀土层中的基础,最小埋深dmin可按下式确定:dmin=zd-hmax,zd和hmax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确定,对于冻胀、强冻胀等地基上的基础应考虑相应的防冻措施 。
4、场地环境条件:基础应埋置在地表之下,深度不小于0.5m(岩石地基除外),基础顶面一般不低于设计地面0.1m 。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 。 当埋置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 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基础 。 在基础范围内有管道、沟等地下设施时,基础地面一般应低于这些设施的底面,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 在河流、湖泊等水体旁的建筑基础,其基础地面应位于冲刷线之下 。
二、深基础(桩基):考虑承载力、沉降、稳定性,桩深度没有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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