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换法 , 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 , 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 , 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 , 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 。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 , 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 , 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 。”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 , 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 , 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 , 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 如果不能举证的 , 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 ,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 , 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 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 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 , 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 ,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 , 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 , 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 , 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 , 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 , 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然而 , 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 , 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 , “借道通行”必然存在 。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 , 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 , 即“借道通行”的行为 。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 , 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 , 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 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 , 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 ,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 , 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 , 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 , 为保证安全 , 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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