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二 )


8、建立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制度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9、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本办法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
10、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参保人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后,根据参保人的失能状况和护理方式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 。
11、参保人在境内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住院以及长期在异地居住、工作的,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
12、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下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1)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2022年度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规定】(2)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3)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
13、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为 90%;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70%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2)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为75%;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6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50% 。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0%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
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参考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以收定支的原则测算确定 。
14、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下列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费用限额以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
15、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序号14所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特药特材救助,支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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