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从荷兰的居住团体与溪洲部落自力造屋寻找住宅形式的多元性( 二 )


事实上 , 荷兰对于房屋私有产权的保障与奠基于产权的开发模式 , 原则上跟台湾是一致的 。 住房与土地使用(Land useplanning)以私部门开发行为为主 , 公部门当作守门员 , 作规范性审查后发给建照(审查建筑法规 Bouwbesluit、以及是否符合土地使用规范)相关条件就可以同意开发 。 住宅由私部门(开发商或个人)或社会住宅协会开发 。
居住团体的出现 , 并非制度演化的必然 , 而是制度弹性(Flexibility)接纳了占屋的结果 , 这个弹性不仅是「项目性」的合法化群体占屋行为 , 而是制定新规定以适应新出现的居住模式 , 接纳以非家庭(社群)单位的群体 , 使其得以合法使用、管理、维护共同居住的住宅 。 简单来说 , 先上车(80年代的大规模都市占屋运动)后补票(因应新的变化 , 制度的弹性)是荷兰居住团体住宅制度的由来 。 即便占屋运动不再合法 , 制度能够被其他团体沿用 , 依照不同需求 , 打造多元共融的住宅空间社群 。
多元性的住宅生产 , 可以确保居住者的需要能被更妥善的照顾 。 即便市场上买不到 , 也可以另辟途径DIY , 同时 , 更能确保住宅不仅是样式单一的商品房(因为做为”好“商品 , 必须要样式单一 , 规格统一 , 流动性才会高) , 成本透明的管理 , 建筑师等空间专业者也才能够发挥更大的专业 , 协助居住者一起优化居住空间;此举更是把建筑师从为建商用计算器做设计中的专业伦理两难中解放出) 。
回头看台湾集合住宅生产的制度 , 若希望可以增加多一点弹性 , 给多元的住宅生产多一点空间 , 至少可以从两种方法 , 共三个面向来谈:
1.    公有闲置空间变身社宅
即便大量兴建社会住宅的计划赶不上变化 , 政府依然持有为数庞大的公有闲置空间 , 若这些蚊子馆能够经由制度的允许 , 将空间经过改造 , 转化成住宅空间 , 如同荷兰7080年代占屋后的合法化程序 , 为实时有效 , 并同时解决可负担住宅短缺与维护闲置房产的问题 。 举例而言 , 台湾各地城市多有闲置空间规划设计成的创新创业基地(创新城市的想象) , 事实上 , 相对于办公空间 , 创新创业者需要更多的是经费跟软件的支持 。
另一个问题是 , 这么多创新创业者 , 他们同样需要的可能是一个可负担的住宅 , 结合创业空间与居住空间 , 由他们成立居住团体 , 自己当房客又当产权代管者 , 会是一个可行的方向 。 或是面对高龄少子化 , 学校不需要那么多校舍 , 这些校舍能否改造成社会住宅 , 产权是政府的 , 但委托给居住团体经营 , 由各团体经营管理 , 自负盈亏 。 台北市政府前都发局长林洲民曾提出过EOD计划(Education-oriented development) , 也是这样的公有土地有效率跟效益利用的想法 。 我们认为 , 能够培养出有经营能力的居住团体是关键 , 否则公部门无能量再行直接管理如此量大的社会住宅 , 住民自治是解决之道 。
2.    由法人为单位 , 新建合作式住宅
过往政府以社会福利名义 , 协助有特定需求的族群寻找可负担住宅或活动空间 , 如喜憨儿工坊进驻捷运联开宅 , 常招致其他住户反弹 。 即便没有其他邻户反弹 , 空间使用上而言 , 由于是既有的商品标准化空间 , 也不一定能够满足这些特定团体的需求 。 若能有相关制度 , 协助不同需求的团体以居住团体的模式 , 依个团体的需求打造空间 , 并已可负担的租金取得住宅的使用 , 将会造福许多苦无安身之地的弱势团体 。 在这个面向上 , 有两个挑战需要突破:
A.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令
在台湾如果不是自地自建 , 就只能买建商盖好的商品房或预售屋 。 土地的供给绝大部分透过市场取得 。 集体盖房居住首要面对的就是取得合法土地 。 如果不去市场上开价买地 , 那么公有土地需有设定地上权给合作式住宅的出让机制(Leas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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