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证|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被罚16万元】
经查 , 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以南、九水路以西、塔山路以北正在建设的售楼处建筑工程 , 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擅自开工建设 。 目前已建至二层已封顶 , 形成建筑面积共计865.96平方米 。 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之规定 , 属违法行为 。 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 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限期改正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限期拆除 , 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 九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并处以人民币169797.44(壹拾陆万玖仟柒佰玖拾柒元肆角肆分)
处罚机关: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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