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法院|「惠州法治时间」贷款失败购房合同解除附属义务了解一下
购买商品房,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购房合同不得不因此解除,合同解除后,首付款、维修基金、备案手续应当如何处理呢?
2018年,被告人王女士在惠东县稔山镇以按揭形式,以3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王女士应当在2018年12月16号之前支付完房款。
然而,因为个人征信问题,银行按揭迟迟未能批复下来,这也就意味着,房款未能如期支付。
惠东县人民法院稔山法庭法官 林耀驰:就属于违约,然后开发商就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这个购房者配合注销备案,并且要求他承担违约金。
从2019年开始到2020年,开发商表示,曾多次邮寄《关于更改商品房支付方式的通知书》给王女士,然而始终未得到解决,最终,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惠东县人民法院稔山法庭法官 林耀驰:根据这个合同约定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是予以支持, 然后对于他要求配合注销备案,我们一并判决要求这个购房者配合开发商注销合同备案,然后对于违约金的部分,我们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当初王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款之后,开发商已经帮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因此购房合同解除后,配合注销备案问题就成为她的附属义务,此外,购房者已经支付的首期款超出了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而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一并支付了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这部分费用的处理也成为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思考的问题。
惠东县人民法院稔山法庭法官 林耀驰:我们是根据了《民法典》第558条,讲到了一个合同附属义务的问题,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大概就是,我们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并且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通知、以及保密,还有旧物回收等义务。
因此法院判定购房合同解除的同时,还判决王女士配合开发商地产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涉案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在违约金的处理上,为了避免被告后续还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要回首期款的麻烦,判决中直接将违约金在已付首期款中扣除,要求开发商返还购买者7万余元的首付款。
惠东县人民法院稔山法庭法官 林耀驰:我们作为法院,我们应该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法则,以及我们审判实践的经验惯例来认定,我们在整个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双方可能会承担的一些附属义务分别是什么,对于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没有提出的这方面的主张,但是我们作为法院,也是出于节约诉讼资源这个角度出发,在审理过程当中,还是应该积极地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积极地引导他们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这些纠纷。
同时也提醒类似情况的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不要忘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惠州电视台hz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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