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烟台启动房地产市场秩序3年整治行动 首批47家违规企业被通报( 二 )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黑中介”;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招揽业务,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等行为。
8.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未优先满足购房人(业主)购买需求的前提下,以车位、车库抵顶建设单位所欠债务,交由债权人经营牟利等行为。
9.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未提供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有关证明文件;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备案证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合同范本、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及风险提示等内容进行公示等行为。
10.房地产经纪机构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房屋交易资金;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等行为。
11.同业相互抹黑等恶意竞争、垄断市场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住房租赁方面
1.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逃避监管;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或转租住房10 套(间)以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标注“住房租赁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等行为。
2.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误导群众;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等行为。
3.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等行为。
4.住房租赁企业(机构)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租低转”“长收短付”、建立“资金池” 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5.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住房租赁合同;未按照规定办理租金监管等行为。
6.住房租赁企业(机构)违规居间截留、私自挪用资金等行为。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物业管理方面
1.违反物业法规规定、低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损害业主(购房人)利益的行为。
2.未落实物业服务“三公开”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按照政府指导价、后期物业管理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行为。
3.企业和相关个人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购房人)共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侵占、挪用业主共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行为。
4.未按要求对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定期维修保养;车辆、杂物占用消防通道,造成消防通道堵塞;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不参加信用信息管理,重复收取、刁难克扣企业和业主装修押金;强买强卖装修材料等欺行霸市、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处理业主报修和投诉过程中推诿、不作为等行为。
7.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等行为。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烟台计划到2021年底前,组织各类企业(机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覆盖率达到100%;2022年,纳入2021年台账管理的问题全部整改清零,力争纳入动态管理的新增问题同比下降50%以上,且增量问题整改率达到100%;2023年,力争问题增量较上年度同比再下降50%以上,年底前台账管理的问题动态清零;2024年,在前两年整治基础上,查缺补漏、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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