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如何诉讼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鞍山|如何诉讼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个案子是博主自己亲身经历的事 , 从起诉到执行用了5年的时间 , 只有经历了才知道当事人的心情是什么样的 , 其间经历了起诉、败诉、上诉、发回重审、胜诉、对方上诉、维持原判、执行多个环节 , 心情起伏跌宕 。 如果在经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认真学习一下 。
2014年5月 , 我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鞍山市铁西区爱某堡100平房屋一套 。 合同约定在2014年9月15日前交付房屋 , 逾期超过90日 , 买受人有解除权 。 2015年1月18日开发商通知收房 。 在收房过程中我在入住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缴纳了煤水电费、取暖费 。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 , 在物业费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 所以我也未领取房屋的钥匙 。
2015年3月 , 我将华某置业起诉到鞍山市铁西区法院 , 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同年 , 铁西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 我上诉至鞍山市中院人民法院 。 鞍山中院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 2017年3月 , 铁西法院重审后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该判决法院认为 , 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护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一节 , 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 被告认为其逾期交房未超过90日 , 房屋已经实际交接 , 原告也选择了收房并交缴纳了煤气、水、电等费用 , 不存在逾期交付的事实 。 原告认为 , 原告虽然在入住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 但被告未提供房屋交接单、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等资料 , 原告亦未领取钥匙 , 未实际控制诉争房屋 , 故原告的签字行为并非收房行为 。 本院认为 , 根据原告提供的鞍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被告交房时并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第八条的交付条件予以交付 。 且原告并未签署房屋交接单亦并未领取钥匙 , 故原告认为其未收房的理由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 关于逾期交房一节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第十一条 ,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 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 , 双方实际履行交房行为在2015年1月18日 , 既使按照该日计算 , 被告至直至一审论终结前 , 仍不能证明其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条件 。 因此 , 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应予以解除 。 判决解除我与华某置业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之后 , 华某置业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年12月 , 鞍山中院判决驳回华某置业上诉 , 维持原判决 。 胜诉后 , 我在铁西法院申请执行 , 2019年底 , 才将判决返还的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
本案有几个关键点:
一、交房条件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交房应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 没有竣工备案不得交付房屋 。 因为竣工验收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 , 这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等多个方面进行验收 , 我们个人无法通过肉眼观看就出房屋是否合格 , 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 开发商交付也是强行交房 , 我们有法定拒绝接收的理由 。 我自己到当地的建设部门取到了 , 华某置业公司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 , 在诉讼过程提供了法院 。
二、收房条件 , 接收房时开发商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 在材料齐全后在去屋内验房 , 在一切检验完毕 , 没有其他违约情况 , 再签署房屋交接单 , 领取钥匙才能视为房屋交接完毕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