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样本( 三 )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 , 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 ,  在不违反 6.7 款规定的前提下 ,  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 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 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 , 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 , 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 , 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6.8 双方一致确认: 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 , 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 下的利息和综合费 , 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 额 ,  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 ,  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 ,  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 ,  若甲方支付 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 ,  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 , 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
第七条 续当
7.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 ,  甲方可向乙 方申请续当 ,  经乙方同意续当的 ,  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 方垫付的费用 , 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 ,  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 对账 。
7.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 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
第八条 赎当
8.1 甲方提前赎当 , 应经乙方同意 。
8.2 甲方提前赎当 , 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 , 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
8.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 , 甲方选择赎当的 ,  应结 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 并按 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
第九条 绝当
9.1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 , 从其约定 , 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处置完毕 。
9.2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 , 或者甲 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处置完毕的 ,  乙方有权单 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 , 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 ,  但乙方以变卖方 式处置当物的 , 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 70% 。
9.3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 , 甲方应按照 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
9.4 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 , 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 , 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 , 由乙方退还甲方 。9.5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 , 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
9.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 9.1/9.2/9.3 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处置当物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 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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