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样本( 四 )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10.1 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 , 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 期违约金 。
10.2 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 , 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 , 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
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 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 , 提前收回贷款 , 并依法处置当 物:
1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 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 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 , 或当物 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 或擅自 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 押、 托管、 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当物;
11.4 财务状况恶化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 , 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 ,  或到期不能履行 ,  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 , 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 ,  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 ,  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 , 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 , 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 , 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 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 , 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4 9.1/9.2/9.3 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 ,  但乙方变卖当物 向乙方支付逾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 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 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十二条 甲方的声明及保障
12.1 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 ,  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 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 它权益、权利 , 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 , 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 , 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  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 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 ,  并不再在质押 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
12.3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 , 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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