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 ,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 , 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第14条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 ,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 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15.2 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__制作样板及样板间 , 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 。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 , 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 , 由双方共同封存 , 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______________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 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 ,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 , 工程师一经发现 , 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 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 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 相应顺延工期 。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 由发包人承担 。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问验收的部位:
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 ,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 ,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 验收合格 , 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 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 , 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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