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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