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后生育津贴怎么算?


流产后生育津贴怎么算?



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 , 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生育医疗费 。 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 , 实行定额补偿 。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 , 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 , 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 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 , 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
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 , 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 , 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 ,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 , 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 , 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 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 , 实行定额补偿 。 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 , 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 , 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 。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
四、待遇申请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 , 应在产后或计生手术后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就是准生证)
【流产后生育津贴怎么算?】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就是出生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 , 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补充 , 到申请部门填写一张“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五、其他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意见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 , 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 ,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
(二)本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
所以说 , 生育补贴由三部份组成:1、9O天的生育津贴;2、剖宫产手术的 , 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 。
计算方法:首先 , 去你所在公司了解下你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 目前浙江省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1230 。 那我们以1230为例 , 1230元/30天=41 , 也就是说 , 每天有41元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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