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 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 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应注意的是 ,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未经客户的委托 , 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推荐阅读
- 故意伤害罪自首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交通肇事哪种情况构成犯罪
- 认缴制的注册资金如何做账
- 夜间私闯民宅骚扰女人是什么罪呢
- 漏罪怎么处理
- 强奸罪没有证据怎么处理
- 重婚罪离婚财产怎么分
- 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什么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