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摸底情况 , 被征收房屋约1838户(个) , 总建筑面积约为11.16万平方米 。 其中 , 住宅房屋约1747户(个) , 房屋建筑面积约65724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约91户(个) , 房屋建筑面积约25242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20648平方米 。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签订协议 。
1.选择货币补偿的 ,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且评估结果公示后 , 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2.选择产权调换的 , 自选房结束次日起 , 按照规定的签约期 , 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 , 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 , 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
选择产权调换的 , 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 , 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
选择产权调换的 , 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 , 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 予以产权调换 , 原租赁关系不变 。 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 ,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 , 可向产权单位申请办理房改手续 。 房改后 , 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相关补偿 。
2.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
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为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 ,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 其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 , 对被征收人 , 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 。
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 , 不再进行房改 。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 , 对被征收人 , 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
选择房屋安置的 , 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差价 , 结清差价后 , 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 ,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 原租赁关系不变 。
(三)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2013年7月20日《办法》实施前 , 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 , 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 , 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 , 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 。 《办法》实施后 , 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不予增加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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