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 。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 。中国虐待儿童案件屡禁不止 , 严重威胁到儿童健康,而中国刑法中没有此项罪名的法规 。由此社会呼吁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
【深圳宝安虐童事件引热议国内和国外在处理虐童事件上有何不同】美国法律对待虐童行为是零容忍态度,同时有极其严厉的监督和惩戒措施 。虐童在美国大部分州被视为一项重罪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英等国家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时渐渐转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而且相关管辖部门可以对发生虐待儿童事件的幼儿园予以关闭停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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