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实时监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
(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五)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 。
(六)参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 。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
(一)乡镇政府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
(四)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国土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市国土局和区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 。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
(七)定期向区县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规划委派出机构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 。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三章联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
第十九条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
【北京市违章建筑政策规定】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 。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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