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违章建筑政策规定( 五 )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
(二)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
(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二十八条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第二十九条将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
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
市政府负责对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和落实《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工作进行考核,区县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该项工作进行考核 。乡镇政府可以对村委会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联席会议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确认后,列入市政府对该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
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本意见的相关内容拟定,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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