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白银市养犬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七条 养犬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本地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犬只免疫证明;
(五)所养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 。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为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等特殊场地的看护或其他合法用途;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拴养或圈养的设施和条件;
(四)有犬只免疫证明;
(五)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养犬人豢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豢养的犬只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及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
(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养区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入区域;
(三)不得因犬吠等情形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六)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七)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八)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九)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冒用犬类免疫、检疫证明 。

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白银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豢养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
鼓励养犬人对豢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大中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收紧犬绳或采取怀抱犬只等方式贴身携带犬只,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
(五)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七)单位豢养的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豢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等医疗场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候车(船)厅等公共场所;
(三)餐饮娱乐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社区公共活动及健身场所;
(四)除本条(一)、(二)、(三)项的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残疾人携带救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相关责任的承担依法律规定进行 。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还应当将伤人犬只送至检疫机构进行传染病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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