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临夏市养犬管理办法

临夏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第五条 临夏州养犬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
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
一般管理区是指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
第六条严格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免疫等养犬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犬只的相关监管管理工作 。
负责养犬管理的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养犬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养犬服务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实行养犬登记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禁养犬的名录和大中型犬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设置登记办证点,办理犬只登记和年审,核发《养犬登记证》,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二)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三)查处犬类管理中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捕捉狂犬、没收投送禁养犬;
(五)负责建设、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八条 城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查处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三)负责流浪犬和弃养犬的捕捉;(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负责犬只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植入,协助公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四)监督管理犬只集中养殖、诊疗等活动;(五)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
登记注册,查处无照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二)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
(三)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
(四)狂犬病患者的诊治工作 。
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点和犬伤门诊的设置和服务应当方便群众,及时有效 。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保障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收容的犬只饲养、检验检疫、电子标识、绝育措施以及养犬管理有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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