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6条立案标准2020 刑法196条立案标准


刑法196条立案标准2020 刑法196条立案标准

成都专业刑事律师:四川省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及量刑的规定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
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2020.11)
【刑法196条立案标准2020 刑法196条立案标准】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特殊情形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以上,恶意透支5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为80%)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特殊情形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上,恶意透支50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为80%)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
特殊情形: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4、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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