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成都新能源汽车补贴最新政策( 三 )


6.项目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 与场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9.申请补贴时段的电费发票;
10.供电公司出具的独立报装接电证明材料(含供电协议) 。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五、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补贴资金审核
1.项目初审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上报市经信局 。
2.数据核实 。市经信局委托监管平台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核实(平台监测数据及实地建设运营情况核实)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拟补贴的项目资金 。
3.项目公示 。市经信局将拟定补贴的项目资金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以上,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经信局函商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复核 。
(二)补贴资金拨付
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商请拨付市级补贴的函件拨付至相关区(市)县财政局,再由相关区(市)县财政局拨付至投建单位或运营单位账户 。
六、财经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申报市级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补贴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
(二)市级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15〕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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