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地产讯 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
【 不动产|长沙: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规定了交易市场包括线下市场和线上市场,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大厅和二级市场交易系统组成,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规范长沙市土地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一并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长沙市自然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具体承办市级土地二级市场相关工作;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具体承办各县(市)行政区内土地二级市场相关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二级市场进行管
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第五条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大厅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配置地块推介展示台、交易信息显示屏等设施。组织交易,实行交易备案、线上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并将交易结果推送不动产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长沙市自然资源交易事务中心负责全市线上交易平台及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的开发、运营和管理;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使用全市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土地的合并或者分立等形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财产权利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
第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土地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准予转让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还应取得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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