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二 )


(5) 本区教育、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
(6) 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确需扶持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
(二) 人才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 合同;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或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 会议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包括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优秀青年人才等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符合《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准入条件 。
第六章租金补贴
第八条 租赁区人才公寓,在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租金补贴:
( 一 ) 企业类人才,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企业中发挥较好作用的中高层管理人才,或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且在 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
3.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优秀人才.
( 二) 教育类人才,需在区属教育系统相应岗位上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相应岗位;
2.获评区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计划;
3.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国内双一流大学以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
4.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 卫生健康类人才,需在区属卫生健康系统相应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相应岗位;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紧缺专业(包括儿科、康复、ICU(重症)、急救(公立医院和院 前)、精神卫生、超声诊断、病理诊断、麻醉、公共卫生(仅区疾控中心 和妇幼保健所)、感染) 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 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房源 市场价格的30%,且每人每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 足1000元的,据实补贴.对海外人才到本区就业创业,符合条 件的可给予最高每月2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条 区人才公寓房租补贴实行额度分配管理 。具体额度 分配方案根据人才类型、所在区域人才公寓房源及租房需求等综 合情况,由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与参与人才公寓运营公司进行结算,每半年一次,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拨付 。
第十二条 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经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1.企业和社会组织人才的租金补贴从区人才发展相关专项 经费列支 。
2.教育系统人才的租金补贴从教育人才激励经费列支.
3.卫生健康系统人才的租金补贴从卫生健康系统相关经费 列支 。
第八章租赁申请
第十三条 租赁对象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 席会议审定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通知人才,通过宝山区"一网 通办"登录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选房 。按照线上选房、预定房 源,线下看房、签约、配租等程序完成人才公寓租赁.选房配租等相关手续由房源运营机构负责 。
第九章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街镇、园区和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一定数量的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只限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本人及其家庭 租赁居住,租赁期间不得出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 途 。
【官方原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人才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一人申请.
第十七条 人才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 (聘用) 合同的 , 次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补贴,3个月内退出人才公寓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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