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租房
申请项目类型
既有项目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租赁住房项目 。以下类型的既有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租赁住房用地(含非居住存量建设用地转型为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
(三)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
(四)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合规纳管的改建租赁住房;
(五)居住用地上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建设的其他租赁住房 。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已认定的单位租赁房,直接纳管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另行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 。
申请材料
既有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已建成的项目,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二)在建的项目,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设项目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三)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申请认定,并提交本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
改建类的既有项目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其中建设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还应提交与产权单位之间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前,项目已由区政府同意纳管为租赁住房的认定文件;
【上海租赁住房申请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南】(五)区政府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
申请流程图
新实施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租房
申请材料
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建设单位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地块建设单位初步意向的意见材料(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
申请流程图
注:项目认定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利用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建设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
此外,为便于《办法》的落实,制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样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张)》,作为《办法》的附件,分别用于建设单位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及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项目认定书 。申请表的主要填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户型方案以及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承诺事项 。项目认定书按区统一编号,文本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户型要求、租赁管理要求等,并根据项目类型不同有所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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