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保局关于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成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问题政策解读】根据《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51号)文件规定,成都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服务机构做了如下要求:实施了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基层公益性医疗机构应当承担门诊统筹服务;门诊统筹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含公立和民营)及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为更好完成国家和省局工作目标要求,保持本地和异地医疗保障政策相近,确保基金风险可控,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确定为:当地二级(不含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自2021年12月30日起,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统筹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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