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 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担 ,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新财规〔2018〕16号) ,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 , 当年到地处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自治区财政承担工资)就业的 , 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 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
符合申请条件的 , 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伊宁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999-8332321)递交以下材料:
1.附1:学费代偿申请表
2.附2: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 毕业证复印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在校表现;
6.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这两项有助学贷款的同学提供);
7. 就业协议;
8. 录用通知书;
【附电话 2021年伊宁市学费代偿提交材料】9. 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如没有发票原件 , 必须提供学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学校财务室公章或财务室开具的详细缴费证明 , 加盖学校财务室及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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