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责任督学的 厘清责任督学的责任边界( 三 )


3 。权责统一 , 明确责任边界 。
要建立健全责任督察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 既不能无限扩大督察的权力 , 也不能无限扩大督察的责任 , 明确责任督察的责任边界 。
第一 , 责任应该基于业绩 , 而不是结果 。督学只对督导过程的科学性和督导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 不必对管理现状和结果、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负全部责任 。教育督导仅通过督导过程的引导和结果的引导对学校管理产生间接影响;只有监督专业权威 , 才能为教育决策机构和教育行政机构提供科学、有效、系统的诊断和评估 , 影响教育行政决策 , 进而改变区域教育生态 。虽然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发展与督学实施的教育督导有一定关系 , 但绝不是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这些指标只能作为评价督学的参考 , 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 更不能因为办学水平低、教育质量差而对负有责任的督学进行问责 。
第二 , 调查要适当合理 , 要以法律为依据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责任督学督导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 , 责任督学的问责范围应限定在四个方面 , 即: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教育督导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 影响监督结果公平公正的;滥用职权 , 打击报复 , 干扰被监督单位正常工作的;未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违法办学行为或者隐患的 。对于这四个方面存在问题的责任督察 , 要从严惩处 , 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 。但是 , 除此之外 , 也不能随意给他们贴标签、加负担 , 这样会挫伤负责督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影响上市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比如某地制定严格的禁止补课令 , 明确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补课 ,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追究学校校长和责任督学的责任 。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 是检查员责任无限扩大的表现 。(作者:梁浩 , 单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北京教育杂志通识教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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